股利政策及股利分派

本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章程第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及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紅利之分派,除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決議外,不得低於本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研發計畫、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等,得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股利分派情形 
分派
年度
股東會日期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合計
股利(元/股)除息交易日盈餘配股(元/股)公積配股(元/股)除權交易日
111112/5/31------
110111/6/10------
109110/8/3------
108109/6/29------
107108/6/12------